求西方大學自治歷史,要詳細的。謝謝


優(yōu)選答案一、西方五國大學自治的歷史發(fā)展及特征

1、英國的大學自治

英國的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自中世紀起逐漸形成了自立(self-support)、自治(self-government)和自足(self-replenishment)的特點。在某種意義上講,大學只是各個學院的集合體,學院是自治的團體,各自為政,有自已的財產(chǎn)和收入。1570年英皇頒布《伊利莎白法令》,法令規(guī)定學校行政領導歸大學副校長和學院院長掌握[4]。該項法令沿襲將近三百年之久,導致管理上缺乏民主,各學院有權招生、接收外界私人或團體捐贈的基金和財物,各自負責本院的學生的住宿和紀律管理,對學生的教學、指導和管理采用的是導師制[5]。各學院也不是以學科為依據(jù)劃分的,而類似“學館”。自16世紀開始,以學院為主、大學為輔的管理體制得以形成。

英國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古典大學仍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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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年皇家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委員會對兩所大學進行調查并著手改革,并櫪在1856年分別通過了《牛津大學法》與《劍橋大學法》?!秳虼髮W法》規(guī)定大學設有立法和行政管理機構,行政領導權從副校長轉到大學評議會手中,大學的管理逐步民主化,最高管理機構評議會由各院系的博士、碩士和神學院的學士所組成,決定學術事務,通過董事會行使權力,董事會的成員是大學和各學院教學、行政人員中有文學碩士或更高學位的人(有別于美國的大學董事會)。《牛津大學法》頒布后,大學主要領導機構由“七日理事會”構成,“理事會”由教師代表和少數(shù)固定的行政人員組成[6],兩所大學的學院仍是自治團體。

19世紀20年代掀起了興辦近代大學的運動。1836年“倫敦大學學院”與“國王學院”合并為倫敦大學。該大學僅僅是一個考試機構,它有權合并接受它的考試的學院。在管理上,將大學和學院的關系在“松散的聯(lián)邦”上,各學院有很大的自主權,在財產(chǎn)管理、教學、行政、人事、招生等方面都實行自治。19世紀中葉起許多工業(yè)城市涌現(xiàn)了許多學院,這些學院沒有皇室特許狀,無權授予學位,它們只能參加倫敦大學組織的考試。在19世紀的英國有了皇室特許狀,成為大學才能取得國王的批準,獲得學位授予權。從學院到大學是英國高等教育的發(fā)展模式。1870年曼徹斯特歐文斯學院建立了由校外人士和本校學者共同參與管理的現(xiàn)代模式[7],校外人士在校務委員會和執(zhí)行理事會中占會員的多數(shù),理事會的主要作用是爭取私人和當?shù)貦C構的經(jīng)費資助。學術事務由校長和各科教授組成的學術評議會負責。該模式成為英國現(xiàn)代大學自治組織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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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紀的英國,大學和學院不受政府干預,可謂名副其實的自治機構。1919年"大學撥款委員會"成立,它是政府需要與大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的“緩沖機構”,奉行“檢查”而非“控制”原則(inspection but no control),根據(jù)需要在訪問考察大學的基礎上為大學提供一筆為期五年的“一次性撥款”,具體如何使用各大學自己負責,以確保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

1963年《羅賓斯報告》提出了高等教育雙重制,使英國的高等教育出現(xiàn)大的轉折。自此,英國的高校被分成“自治”的大學和“公立”的多科技術學院、教育學院兩部分,后者受陛下督學團、地方教育當局及教育和科學部的間接控制。學生要攻讀全國學位委員會或倫敦大學的校外學位,經(jīng)費由地方當局支付。

撒切爾夫人上臺后,大砍教育經(jīng)費,將大學推向市場,促使大學走教學、科研、應用開發(fā)相結合的道路,打開了傳統(tǒng)大學自治的鐵門。英國政府1988年頒布《教育改革法》,1991年發(fā)表《新的高教體制》白皮書,高等教育雙重制得以廢除,大學和公共高等教育機構均由中央政府控制?!按髮W撥款委員會”幾經(jīng)演變,于1993年由高等教育基金會取代[8],以充當高校與政府之間的緩沖機構,確保其自治權。該機構性質已發(fā)生了變化,組成人員增加了工商界的委員(約1/2),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大學的宏觀調控,將大學近一步推向市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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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學自治的特點:

(1)傳統(tǒng)大學和現(xiàn)代大學自治體制并存。傳統(tǒng)大學像牛津和劍橋,"教授治校"仍盛行,評議會或理事會由校內人士組成,負責處理學校大局的所有事務,各學院也是一個自治體:而現(xiàn)代大學的自治機構由理事會、校務會和評議會構成,校外人士在理事會和校務會中占一定比例,評議會由校內人士構成,負責學術事務。 (2)別具特色的緩沖機構——大學撥款委員會,它充當政府與高校之間的緩沖器,維護大學自治。

2、法國大學的自治

從文藝復興到法國大革命一段時間,大學逐漸制度化。一方面原設的學院從共同生活與研究性質變成純粹講學之所;另一方面各學院自置產(chǎn)業(yè),權力逐步操縱在少數(shù)有權勢的學者手中[10],大學的發(fā)展走向衰落。但自18世紀20年代后,“大學?!眳s得到很大發(fā)展。

大革命初期,舊制度結束時所存在的22所大學均停辦。1808年帝國大學成立(職能相當于教育部),將全國劃分為29個大學區(qū),大學區(qū)總長兼任校長,各學區(qū)設立文、法、理、醫(yī)、神五個學院(也稱學部)來完成高等教育的科研與教學,

學院為高等教育的基本單位,相互獨立,直接由公共教育部管理,國家任命教員、院長、壟斷文憑、學位[11],學部的內部管理由教授控制。教授作為一個整體單

獨組成學部理事會,同時與高級講師一起組成學部評議會,學部理事會有權分配

泹經(jīng)費,學部評議會掌管課程事務。1885年12月28日的法令確定學部行政機構為學部理事會和教師代表大會,以法律形式確定學部理事會的各項權力,給予大學一定的自治權。1890年財政法進一步規(guī)定,國家每年為學部提供財政預算,各學部有權在教育部監(jiān)督下使用本部經(jīng)費[12]。1896年國會通過法令,宣布每個學區(qū)的各個學院可以組成一所大學,給予大學法人資格,有權掌握自己的經(jīng)費。但大學是個空架子,所有重要事務均掌握在學部、學部主任和中央政府手中,中央集權與大學自治取得了平衡[13]。該模式一直延伸到20世紀60年代。

傳統(tǒng)的高等教育體制與法國的經(jīng)濟和科技發(fā)展不相適應,導致了1968年的"五月風暴",法國議會被迫于當年通過《高等教育法》,在管理體制上規(guī)定:大學由“教學與科研單位”組成,在行政、財政和教學方面有自治權,學校由各類人員組成的理事會管理,由理事會選出的主席——校長來領導。該法的頒行有力地推行了改革,擺脫了19世紀拿破侖時的傳統(tǒng)[14]。此后,原來的23所大學解散,按教學和科研單位重新組成了360多所大學[15]。

密特朗政府執(zhí)政期間通過的新的《高等教育法》重申了"自治"、“參與”、"多學科"三條原則[16],同時明確提到合同和評估問題,一方面提倡國家與地區(qū)、高校簽訂合同,借以擴大地方和高校的自主權,另一方面設立大學評估全國委員會,加強評估和監(jiān)督。1989年的《教育方針法》在繼續(xù)貫徹落實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擴大地方和高校的自治權。

戰(zhàn)后的法國逐步放松了對高校的控制和干預,擴大了高校的自治權。從1988年開始,法國的高等學校的管理基本上分為二級即中央和地方二級,法國國民教育部直接管理一百多所重要的公立高校,另外一些專業(yè)性的高校由業(yè)務部門管理,教育部只有監(jiān)督權。學區(qū)一級代表教育部長行使管理權。宏觀上大學通過教授參加各咨詢委員會和督學機構而使得學校權力逐漸增加;大學的內部管理上各教學科研聯(lián)合體(院、系)的力量逐漸被削弱,盡管它們有一定的獨立性,他們的許多決策必須報請大學理事會批準。由此,校級權力逐漸增強,基層教師的權力越來越少。

法國大學自治的特點:(1)中央集權與大學自治相結合。60年代以前,法國的中央集權制削弱了大學層次的權力,而學部和基層的自由度大。而現(xiàn)在,宏觀上由于教授參與咨詢機構的決策,校級權力增大了,基層權力卻減少了,大學

自治與中央集權取得了新的平衡。(2)中央級的咨詢機構對大學自治權起重要的作用,如法國全國高等教育理事會和科學研究理事會以及大學校長會議的職能超出了咨詢機構的范圍,在有些方面帶有行政和管理機構的色彩。

3、德國大學的自治

德國建立的第一批大學是布拉格大學(1348)、維也納大學(1384)和海德堡大學(1385),這些大學由地方政府計劃創(chuàng)建,它們是國家學府,為滿足國家的需要服務。從1694年哈勒大學的創(chuàng)辦到1736哥廷根大學建立,德國高等教育進

洀行了第一次革命。哈勒大學注重實驗,倡導學術自由,因此被稱為“第一所現(xiàn)代化的大學”。哈勒大學已擺脫教會的控制,經(jīng)費來自公產(chǎn)(部分來自教會、部分來自王室的捐贈),并有一部分政治首領的捐助[17]。所有15位教授已成為專職的教師并有固定的年俸,教學使用的是德語。哥廷根大學建立后,其經(jīng)費部分來自政府,部分來自寺院,已成為一所國立大學,政府任命一個大學總務處,負責

處理大學的一切事務,依照哥廷根大學的組織法規(guī),大學總務處獨立執(zhí)行工作,不需要教授的合作,教授的任務只是教學和研究[18]。這兩所大學為以后的柏林大學的建立打下了基礎。

1810年柏林大學建立,在管理上實行大學自治,同時體現(xiàn)政府的利益,走的是折衷的道路。柏林大學在行政管理和學術管理方面都有很大的自由。威廉、洪保提出的“大學自治”、“學術自由”、“教學與科研統(tǒng)一”的辦學指導思想在這里得到了體現(xiàn),并為后來各國所仿效。大學的管理體制突破了傳統(tǒng)大學的模式,由哲、神、法、醫(yī)四個學部組成,四個學部聯(lián)系緊密[19],由教授、具有教授備選資格的講師組成的部務委員會處理學術事務。學部由講座和研究所組成,講座主任擁有終身學術管理權,擁有獨立處理包括聘用各級學術和非學術人員、選擇教學內容和科研課題、授予學位、支配經(jīng)費等權力;教授們有很大的自主權和專用的科研經(jīng)費,大學校長由全體教授選出,任期一年,實際上也只是學校的象征。國家對大學進行投資,且對大學的發(fā)展方向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

1870年德國統(tǒng)一后,德國的高等教育由各州負責,大學的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員都是國家的公務人員。政府對大學有直接的影響。

戰(zhàn)后,德國恢復了教育行政上的地方分權制和"教授治校"的傳統(tǒng)。自50年代未以來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加強了對過于分權的高教體制的控制和影響。1968年德國大學生運動對德國的傳統(tǒng)大學予以了激烈的批評,在民主化的口號下,“教授治?!钡墓芾眢w制受到抨擊,導致1976年1月西德第一部高等教育《總綱法》的出臺。該法案于1985年11月予以修訂,據(jù)《總綱法》大學是享有自治權力經(jīng)國家認可的合法團體。大學的自治權在州法律的監(jiān)視下,有權按自己的標準負責管理學校的內務,高校在處理學習安排和學生畢業(yè)事項如授予學位、頒發(fā)文憑等方面均有最大可能的自治權[20],大學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校務會,校務會選舉產(chǎn)生校長。校務會成員來自學校的各個層次。有些大學在校務會下設一評議會,大學的許多決策和執(zhí)法工作由評議會主持,校長任主席,評議會由各學科和學院的代表及各種社團代表組成。60年代未以來學校的管理有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創(chuàng)設系以取代第二個層次的學部,通常的五六個學部被劃分為15—25個系,這些系在人員、資金和設備的分配方面有更大的權力,研究所一部分被保存下來,一部分被合并,但它們不再獨立于學部或大學當局外來接受資源分配。

在德國,聯(lián)邦政府在法律上不負有高等教育的管理職能。但州政府擁有高等教育決策和管理的最大權力。近年來聯(lián)邦政府越來越多地參與大學的發(fā)展工作,對大學資助的比例也在不斷提高,但大學的自治權在《總綱法》的保證下有擴大的趨勢。兩德合并后,東德主要按西德的模式改造其教育體制。

德國大學自治的特點:(1)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相結合,“洪保傳統(tǒng)”仍然是教育政策制訂的指導思想。(2)大學自治與國家主義相結合。大學自治與為國家服務并行不悖,國家辦大學一直是其傳統(tǒng)。

4、美國大學自治

美國的高等教育是在17世紀發(fā)展起來的,在英格蘭地區(qū)(屬英屬殖民地),最初建立的三所學院是哈佛學院(1636),威廉瑪麗學院(1693)、耶魯學院(1701)。其形式源于英格蘭,是單獨的學院,這些學院由宗教團體舉辦,經(jīng)英國王室或殖民地立法機關特許。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董事會或校鑒委員會(board ofoverseas),擁有管理學校財產(chǎn)、任免校長等項權力以及為學校經(jīng)辦資金募集等責任[21],但教師在課程設置甚至招生上無多大發(fā)言權[22],即教師的學術權力有限。

實際上,自哈佛學院成立后,美國其它高校幾乎都仿效哈佛大學的董事會管理模式,該模式的普遍推廣,使得美國各高校幾乎都是由來自校外的非教育人士組成的董事會領導,而非政府管理。在某種意義上,美國的學院保持了校董事會控制下的高度自治,而這種自治不同于傳統(tǒng)的歐洲大學(學院)的自治。

美國在獨立戰(zhàn)爭結束后,教育便配合政治走上民主共和的道路,州政府也采取一定的措施關閉或改建早先設立的教會大學或私立學院[23],政府與私人辦理的高校管轄權于是產(chǎn)生了糾紛,新罕布爾州的達特茅斯學院案例對美國高校自治權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達特茅斯學院案的勝訴保證了私立高校的合法性,私立大學的自治權有了法律保障,1820年后州立大學紛紛建立。美國有的大學在建州之前已存在,如加利福尼亞大學,它們按州憲法規(guī)定享有與州立法、司法、行政機構平等的地位,它們由州民選舉的董事會管理,州成立后建立的州立大學則由州長任命的董事會管理[24]。1896年起設立的初級學院由地方管理,自治權較為有限。

從19世紀未開始外部勢力開始干涉大學機構的管理。美國大學的自治由以內部自我控制為主,逐步向內外部勢力協(xié)調方向發(fā)展,如高等教育鑒定委員會、專業(yè)協(xié)會、教育基金會對大學的管理起了一定的干預作用。

191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xié)會成立,教授在學術事務上的影響力在20世紀前半期持續(xù)增長,到60年代,大部分美國大學,教師牢固地掌握了學術事務。

在美國,聯(lián)邦政府不負有高教管理的責任,各州擁有領導和管理高等教育的職責。戰(zhàn)后以來,聯(lián)邦政府和州政府對高等教育的干預呈加強趨勢,如1945年公

布的《退伍軍人法》, 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通過資助高校達到其干預目的。學校的內部管理上,董事會把握大政方針的制訂,大學校長是負責執(zhí)行的行政長官,大學內部形成了校、院、系三級管理體制,各院院長主要負責全院工作,協(xié)調各系在學術、財政等方面的問題;系是主要的學術單位,教授們負責學術事務,系主任由教授們互選,各系制定各系的入學資格、課程內容、考試程序,各系之間保持獨立。80年代以后,美國的高等教育發(fā)展變慢,資金短缺,市場競爭激烈,行政人員在辦學過程中越來越多地處理各種事務;州和地方政府更多地參與到大學的申請與分配公共教育資金事務中,許多大學的教授開始感到他們對學術事務的控制權比以前小多了[25]。

1965年頒布及后來修訂的《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了聯(lián)邦政府向全國公私立院校提供長期的資助計劃,國家對高校的干預進一步加強。進入90年代以后,美國政府再次修訂了《高等教育法》,提出了重視對高校的鑒定工作和評估工作。著眼對高校進行宏觀上的調控干預和監(jiān)督。大學自治權有所退縮。

美國大學自治的特點:(1)高度的地方分權制下的大學自治,美國從十七世紀至今一直是高度的地方分權制,地方分權制加強了大學自治的傳統(tǒng);(2)以校外人士組成的董事會居于大學自治管理機構的頂點,使校外需求與校內學術發(fā)展相一致,以便大學更好地在竟爭中求發(fā)展。

5、日本的大學自治

日本的高等教育創(chuàng)建于明治時期,從1866年東京帝國大學的創(chuàng)立到1935年,日本的高等教育由兩個部分組成即國立部分和私立部分。國立大學在管理上設置評議會,規(guī)定評議會為大學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評議官由文部大臣任命。所有議事均要向文部大臣匯報,分科大學(相當于學院,亦稱學部),是相對獨立的機構,法科大學(相當于法學部)須由總長兼任[26];國立大學為滿足國家政府的需要而建立,由文部省領導;私立大學的前身是專門學校,主要滿足工業(yè)和企業(yè)的人力需求,具有法人地位,由它們自己的理事會管理,可謂高度自治。

戰(zhàn)后日本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改革高等教育、如《日本國憲法》(1946)、《教育基本法》(1947)以及后來的《教育委員會法》、《文部省設置法》等,憲法第23條規(guī)定“學術自由受到保護”,據(jù)日本法學家的闡釋,這條規(guī)定原則上體現(xiàn)了大學的研究和教育的自由以及與此相關的人事、課程設置、學生管理的自治權。由此可知,大學自治權得到了憲法的保護[27]。據(jù)《文部省設置法》,文部省和國會只對高校作原則性的指導,如分配文教預算,審批認可國立大學等機構的設置等,并不干預學校內部事務,以確保大學的法人資格和自治。

日本的高校大都由校級部門、學部和講座三個主要層次構成,各學部(相當于系)相對獨立。私立大學設有校董事會,對學校的發(fā)展、擴充等重大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力,但并不插手內政,自治權較大;公立大學的內部自治系統(tǒng)由大學校長、評議會和教授會組成,評議會由校內官員和學部教授組成,主要負責行政事務,教授會由教學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學術和人事方面的重大事務,校長由評議會或教授會提名,由文部省任命,主持學校的行政事務。

自50年代以來,日本逐步加強了對大學的控制和管理而走向集權化,1984年,由總理大臣的咨詢機構“臨教審”提出了四次咨詢報告,要求擴大國立大學的自治權,充分發(fā)揮其活力,建立大學自主、自律的體制。1991年日本政府修訂《大學設置基準》,主要策略是擴大高校的辦學自主權,改變僵化、劃一和封閉的管理體制,讓高校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fā)展。

日本大學自治的特點:(1)法律主義下的大學自治。日本教育法令過多過繁,一方面保證了大學有一定的自治權,另一方面,束縛了大學的發(fā)展;(2)大學內部行政管理專職化、效率高,人員精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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