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省級劃分標準(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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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省級劃分標準(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省級劃分標準(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1. 國家公務員考試級別怎么劃分
  2. 公務員是否有省級,市級,縣級等之分
  3. 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4. 省考公務員考試合格線的劃分依據(jù)
  5. 公務員考試分哪些級別

國家公務員考試級別怎么劃分

(1)國務院總理:一級;

公務員考試省級劃分標準(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diào)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diào)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xié)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

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yè)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guī)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guī)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yè)正職領導。

公務員是否有省級,市級,縣級等之分

有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zhì)、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diào)研員、副調(diào)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jù)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shù)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jù)。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jù)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jù)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公務員考試是按省級劃分的么

公務員考試按照級別劃分主要有三類:

一是國家級的公務員考試,稱為國家公務員考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國考;

二是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的公務員考試,屬于省級的公務員考試,例如廣東省公務員考試、北京市公務員考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務員考試等;

三是廣東省的兩個城市,廣州和深圳,各有一個市級的公務員考試,稱為廣州市公務員考試和深圳市公務員考試。

省考公務員考試合格線的劃分依據(jù)

省考公務員考試合格線的劃分依據(jù)是考試機構的規(guī)定和歷年的考試情況。

1、各省份的考試管理機構會根據(jù)考試的難易程度、考生的報名人數(shù)等因素,制定考試的合格標準??荚嚨暮细窬€一般是以一定的分數(shù)作為基準的,即考試成績評定的總分數(shù)(包括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等)的一定比例。

2、考試管理機構通常會通過對歷年考試情況進行統(tǒng)計與分析,來確定此次考試的合格線。歷年考試的情況主要包括考試難度、報名人數(shù)、成績分布、招聘計劃等相關情況。

公務員考試分哪些級別

一、國家級,部級,副部級,廳級,副廳級,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科員。

二、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xiàn)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輕重和職位難易程度,又反映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等素質(zhì)條件和工作狀況。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

三、公務員考試等級是按照職位屬性進行區(qū)分的,省直的職位為甲級,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職位為丙級,其他職位都為乙級。

四、不同省份說法不一樣,在山東沒有甲乙級的類別,但是山東公務員考試針對專業(yè)領域劃分為ABC類,吉林公務員考試標注的就是省屬屬于甲級,地市屬于乙級。

五、考省直、市州直機關的考試等級為甲級,筆試科目為: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甲)。

2、《綜合知識》(甲)和《申論》(甲)。

六、報考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的考試等級為乙級,筆試科目為: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乙)

2、《申論》(乙)。

擴展資料: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jīng)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diào)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diào)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xiāng)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xiāng)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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