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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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 《公務員法》內容是什么
  3. 參照公務員法考試主要是考什么內容
  4. 公務員法律常識考什么
  5. 公務員考試科目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八章獎勵

第九章懲戒

第十章培訓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一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十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懲戒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法》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八章獎勵

第九章懲戒

第十章培訓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第十七條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guī)定。

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一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并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三十五條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條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fā)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四十一條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三條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guī)定履行任職手續(xù)。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五條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tǒng)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xiàn)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條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八章獎勵

第四十八條對工作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于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第四十九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wěn)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愛護公共財產,節(jié)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七)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huán)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八)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有功績的;

(九)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五十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條給予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獎勵,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五十二條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懲戒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zhí)行的,公務員應當執(zhí)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zhí)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zhí)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章培訓

第六十條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六十一條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yè)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第六十二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六十三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qū)、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六十六條根據培養(yǎng)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qū)機關以及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第六十七條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zhí)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第七十一條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七十二條法律對公務員回避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七十三條公務員實行國家統(tǒng)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xiàn)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地區(qū)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住房、醫(y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fā)放。

第七十五條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fā)展相協(xié)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yè)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第七十七條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yè)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撫恤和優(yōu)待。

第七十八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第七十九條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八十條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辭去現(xiàn)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xù)。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必要時按照規(guī)定接受審計。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fā)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fā)展。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九十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九十五條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yè)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條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第九十七條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

參照公務員法考試主要是考什么內容

一樣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只是職位是參公職位而已。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為客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20分鐘,滿分100分。

《申論》為主觀性試題,考試時限150分鐘,滿分100分。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yè)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語理解與表達、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和常識判斷等部分。

2、《申論》是考察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申論試卷由注意事項、給定資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組成。申論考試按照省級以上(含副省級)綜合管理類、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職位的不同要求,設置兩類試卷。

公務員法律常識考什么

公務員考試的法律基礎知識具體考哪些內容?

《法律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部分法理學

一、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的本質,法的作用、法律的要素、法律的歷史發(fā)展、法系、法治和法治國家。

二、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的概念和原則、法律的淵源、法律的分類、法律體系。

三、法律的實施和監(jiān)督:法律實施的概念、法律執(zhí)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效力、法律關系、法律責任和制裁、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法律監(jiān)督。

第二部分憲法

一、憲法概述:憲法的概念,憲法的歷史發(fā)展、憲法的分類、憲法監(jiān)督保障制度。

二、中國的基本制度:國家的性質,政權的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國家的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

三、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四.中國的國家機構:國家機構的概念和活動原則、中央國家機構。

第三部分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淵源、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公務員。

三、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分類、行政行為的效力。

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行政復議的主體和管轄、行政復議的范圍。

五、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四部分刑法

一、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淵源、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適用范圍。

二、犯罪和犯罪構成:犯罪的定義與特征、犯罪構成的要件。

三、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四、犯罪的形態(tài):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六、刑罰:刑罰的概念、刑罰的種類、量刑、刑罰的適用和執(zhí)行。

七、幾種重要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第五部分民法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二.民事主體:公民、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民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消民事行為及其后果、代理的概念和種類、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民事權利:物權、所有權、相鄰權,債權、人身權。

五、民事責任:違約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六、民事訴訟時效

第六部分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公司的概念和類型,公司法的適用范圍。

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章程和組織機構。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上市公司。

四、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七部分知識產權法

一、知識產權法概述: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

二、著作權法:著作權的概念、作品及其種類、著作權的主體和歸屬、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取得和限制、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三.專利法:專利權的概念、專利權的主體和客體、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期限、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四、商標法:商標的概念和種類、商標注冊、注冊商標的期限、續(xù)展和終止、商標的轉讓和使用許可、商標使用的管理、商標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八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二、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規(guī)則、合同履行的擔保。

五、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六、合同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

第九部分市場管理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行為的特征、種類和法律責任。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法律責任及爭議解決途徑。

三、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的義務,產品質量的法律責任及其解決途徑。

第十部分勞動法

一、勞動法概述: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勞動法律關系。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合同的訂立及主要條款、勞動合同的無效、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集體勞動合同。

三、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爭議的解決機構、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及原則。

第十一部分婚姻法和繼承法

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

二、繼承法: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

第十二部分訴訟法

一、訴訟法概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共同原則和特有原則。

二、訴訟主體: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訴訟主體。

三、訴訟證據:證據的概念和種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四、訴訟管轄:管轄的概念、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管轄。公務員考試中法律基礎知識范圍很廣,有時他的題很偏,但有兩個方向是應該要把握的,一是行政法特別是公務員法的獎懲任免和相關制度,憲法特別是選舉法的關鍵點,還有行政法的行政訴訟法的關鍵點。

二是當年的新法,如侵權責任法是新添的司考內容,所以公務員考試會有涉及。找本法律基礎知識的教材看一下,時間長就全面看,不長的話就看一下行政,憲法和新法。

民法一般考物權吧,還有土地承包之類的,出題太廣了,自己把握下當前熱點,其他就看。

公務員考試科目有哪些

下面就是考試的內容需要根據考試內容準備,就考下面這兩科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下面有這個類型的資源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包括資料分析、判斷推理以及言語表達等方面。

2.《申論》:下面有這個類型的資源

申論考察的是從事機關單位所具備的基本能力。

公務員省考國考資源匯總百度云網盤資源下載

鏈接:https://pan.baidu.com/s/1OGHO9x7x-bDAq1gRsZOCQA?pwd=2D72提取碼:2D74

資源包含:省考和國考公務員的各類學習資料,多種網課機構學習資源,歷屆真題、考前沖刺、行政能力測試、資料分析、公共基礎、綜合寫作、常識、理論知識、判斷推理、數量關系、言語理解、申論、時政、真題資料、面試等等國/省公務員考試學習資料匯總。

好了,文章到這里就結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內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問題對您有所幫助,還望關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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