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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 2010公務員考試常識精講:行政法(3)
- 公務員考試作弊有啥后果
- 公務員如何履行公務員職責試題答案
- 2020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需要復習什么內容
- 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2010公務員考試常識精講:行政法(3)
九、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二)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1.行政侵權行為主體。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有嚴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在法律授權或接受行政機關委托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為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
2.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違法。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違法。
3.損害事實。
4.因果關系。是指可引起賠償的損害必須為侵權行為主體的違法執(zhí)行職務行為所造成,即國家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中違法行為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
(三)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1.對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的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5條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四)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zhí)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行政賠償請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賠償中,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以下幾種:
(1)受到行政侵權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他們的權益遭到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的非法侵犯,他們的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
(2)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與之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
(3)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
(1)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提出賠償請求,該機關必須單獨與其他義務機關共同支付賠償費用,承擔賠償義務。
(3)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出于工作需要,有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將自己的某些職權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去行使。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責任承擔。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復議后的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五)行政賠償的方式和計算標準
1.行政賠償方式
行政賠償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秶屹r償法》第25條規(guī)定了三種賠償方式:
(1)金錢賠償。它是以貨幣形式支付賠償金額的一種賠償方式,支付賠償金是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
(2)返還財產。是行政機關將違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財產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
(3)恢復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因遭到違法分割或毀損以致破壞,若有恢復的可能,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修復,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2.行政賠償計算標準
賠償計算標準是計算賠償金額的尺度和準則?!秶屹r償法》對不同的損害規(guī)定了不同的計算標準。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標準。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③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fā)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為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①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十、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與特點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方發(fā)生爭議,根據相對方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具有的特點包括:行政性;職權性;監(jiān)督性;程序性和救濟性。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1.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guī)定,對如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可以提起復議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以上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4)對除以上三項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遵循以下具體規(guī)定,或者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將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有一定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2.復議申請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3.復議案件的審理
這是整個行政復議程序的關鍵,極為復雜。它主要對復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項內容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要實行:書面審理為主,其他方式為輔;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征得復議機關同意撤回申請等原則。
4.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分別作出維持、履行、撤銷、變更、確定違法、賠償及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等決定。
十一、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行政訴訟法具體列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
(1)行政處罰案件;(2)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案件;(4)行政許可案件;(5)人身權、財產權保護案件;(6)撫恤發(fā)放金案件;(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案件;(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案件。
2.不受理的案件
(1)國家行為;(2)刑事司法行為;(3)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4)抽象行政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6)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7)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8)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決定的行為;(9)行政調解行為;(10)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三)行政訴訟管轄
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缎姓V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有:確認發(fā)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④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地域管轄,又稱區(qū)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qū)內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人民法院管轄區(qū)與行政管轄區(qū)相一致;法院管轄區(qū)與當事人有一定聯系;訴訟標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轄區(qū)相一致。
裁定管轄是相對上述兩種法定管轄而言的,屬管轄的另一種分類。它是指當出現某種特殊情況時,不能適用級別、地域管轄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對該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的問題,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移轉管轄。
(四)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審理該案所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
(五)第二審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其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訴人的上訴,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又可稱為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在第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超越法定期間即喪失上訴權。
(六)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指通過有審判監(jiān)督權或法律監(jiān)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fā)現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有錯誤,由有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七)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
1.行政訴訟判決
行政訴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具有權威性的實體判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行政判決可以分為如下幾種形式:
(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確認判決;(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2.行政訴訟裁定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3.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范圍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所作出的司法處理,一般表現為書面形式。
公務員考試作弊有啥后果
如果你公務員考試作弊,后果真的很嚴重!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荚囦浻霉ぷ鞴健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guī)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
第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并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報考者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對報考者違紀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后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報考者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guī)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如何履行公務員職責試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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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概述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在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執(zhí)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權力。
所謂公務員的權利,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或抑止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目的是為了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職權,更好地執(zhí)行國家公務。
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容,是與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等緊密聯系的。國情不同的國家,對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在確定公務員的義務與權利時,注重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務員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任何國家公務員不得因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家庭出身、社會關系、黨派、民族、年齡、所服務的行政機關等因素,享受特權或遭到歧視。在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標準去處理,決不能因人而異。每個公務員都有權利對任何機關及其領導人的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檢舉、揭發(fā)、控告;國家對所有公務員的法定權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護;對所有公務員的違法或違紀行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責任,并依法予以同樣的處理。
第二,保持義務、權利一致。公務員履行義務與行使權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存在著相互對應的關系,公務員可以獲得履行職責應有的權力,同時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公務員具有執(zhí)行公務的職權,但必須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公務員不得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義務受紀律的約束,公務員的權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權利的內容較為廣泛。這是與其他國家相比較而言的。從我國政權性質出發(fā),根據憲法有關規(guī)定,在公務員政治權利等方面,沒有西方國家“不參與政治活動”等要求,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表達個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并能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而且還可以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權利受法律保護。公務員的權利是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公務員的權利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必須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來進行,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剝奪公務員的法定權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剝奪時,可以依法進行申訴和控告。
2.義務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憲法和法律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的基石和保證。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是各個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公務。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也是行政機關有效運行的保證。公務員的各項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對于因社會變化,有些社會事務,國家法律、法規(guī)尚未做出規(guī)范的,應以政策作為執(zhí)行公務的依據。
(3)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性質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絕官僚主義的重要方法和保證。公務員應當樹立公仆觀念,關心群眾,深入實際,想群眾之所想,干群眾之所盼,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和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jiān)督,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公務員乃國家所任用,必須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為己任。制定政策、辦理事務,都要把國家的安危、榮辱、利害掛在心中,自覺維護和捍衛(wèi)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并敢于同一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5)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國家行政機關是一個有機整體,每個職位都是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職位上的公務員必須忠于職守,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聽從命令,勤奮工作,不能擅離職守,不得消極怠工,不得自行其是違抗政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國家秘密事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務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未經領導或專門機關同意或批準,不得對外吐露國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學技術等重大事項,不得隨便對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人員談論尚未公開的工作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嚴格按規(guī)定保存和傳遞。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zhí)行公務,必須秉公辦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要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廉為榮,一心為公。
(8)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一些義務要求。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憲法和法律關于公民的義務,公務員也必須履行。
3.權利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公務員依法公正執(zhí)行公務,其身份應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確實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構成了被依法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定程序就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國家公務員被免除、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所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律過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的處理,公務員有權拒絕接受。
(2)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這是保證公務員正常執(zhí)行公務最基本的權利。這種權利必須是在履行職責時才享有的,并須經由法律規(guī)定或認可的。不同職位上的公務員,其權力大小不同,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不得越權。
(3)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這是對公務員工作和生活的經濟物質保障。公務員作為勞動者,必須獲得相應勞動報酬。報酬的多少應與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公務員地位和作用等相適應。公務員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難情況時,應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幫助。此外,國家要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環(huán)境,提高福利待遇,促進公務員努力工作。
(4)參加政治理論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把培訓作為公務員一項重要權利,不僅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是公務員自身發(fā)展的需要??茖W技術飛速發(fā)展,社會不斷進步,政府機關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斷變化,必須要求公務員不斷補充新的知識,才能保證公務得到有效執(zhí)行;公務員在新的形勢下,也需要加強政治理論和業(yè)務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yè)務能力,才能適應工作需要。
(5)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公務員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對于激發(fā)國家公務員的創(chuàng)造性,調動國家公務員的積極性,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批評建議的對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機關及領導人員。批評建議的內容,可以是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關的,也可以與本職工作或本人利益無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都不能壓制國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
(6)提出申訴和控告。政府機關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經常會涉及對公務員個人的處理,有時會出現因事實不清或定性不準而造成違法或不當的情形,申訴控告權是針對這種情形所提出的一種救濟辦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申訴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序,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有專門規(guī)定。
(7)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選擇職業(yè)權利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當國家公務員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不愿再繼續(xù)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時,國家應當允許其提出辭職,而且法律應給以尊重和保障。公務員辭職,必須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擅自離職。
(8)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沖突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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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需要復習什么內容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它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2)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倍钦巫杂?。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p>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逼浜x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稇椃ā愤€規(guī)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薄皣冶Wo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依照憲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組織或參加邪教組織。
(4)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fā)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5)監(jiān)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獲得國家賠償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6)社會經濟權。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主要包括:
一是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二是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同時,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與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yǎng)的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四是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權。
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權以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惫竦闹R水平是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發(fā)展的基礎,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條件。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我國《憲法》還規(guī)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特定主體權利。
我國憲法除對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明確規(guī)定外,還對特定主體設置專條,給予特定保護。憲法中的這些特定主體具體是指婦女、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①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②遵守憲法和法律;③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④保衛(wèi)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⑤依法納稅;⑥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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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常識判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要求國家法律給予同等的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2.政治權利和自由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權利,又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監(jiān)督權
監(jiān)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申訴權。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4.取得賠償權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5.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6.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財產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勞動權。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chuàng)造勞動就業(yè)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家對就業(yè)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yè)訓練。
休息權。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受教育權。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國家培養(yǎng)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獲得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
文化權利和自由。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二、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憲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民族關系:平等、團結、互助、和諧
2.遵守憲法和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4.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義務。
5.依法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6.其他基本義務
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
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公民享有權利和應盡義務是統一的。
2.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
這主要是就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而言的,憲法規(guī)定父母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對于子女而言是一種權利,對父母而言則是應盡的義務。義務的履行,就是權利的實現,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3.權利和義務的彼此結合。
這是指某些權利義務的相互關系。例如:憲法規(guī)定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4.權利和義務互相促進,相輔相成。
我國公民的權利救濟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法律救濟;司法救濟;仲裁救濟;行政救濟。其中,在職能上具有其他救濟不能替代的、終局性地位的是司法救濟。
關于公務員考試權利救濟行為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