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培訓工作的通知(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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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培訓工作的通知(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培訓工作的通知(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1. 公務員入職培訓多長時間
  2. 公務員考試的詳細流程
  3. 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4.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5. 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公務員入職培訓多長時間

理論上不能少于一個月,不過由于每個單位的情況不一樣,因此具體培訓多久要以單位的相關通知為準。

公務員考試培訓工作的通知(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按規(guī)程新入職的公務員到單位報到后,組織部門會在合適的時間通知其到指定地點(一般是黨校)進行公務員初任培訓,理論上不能少于一個月,不過如果時間安排不過來只培訓一個星期也是很正常的,由于每個單位的情況不一樣,因此具體培訓多久要以單位的相關通知為準。

初任培訓又叫職前培訓,它是對經過國家公務員考試合格被正式錄用的人員所進行的崗前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主要是學習公務員崗位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知識和技能,目的在于使新進入公務員系列的人員了解即將從事的工作內容和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為正式上崗做好準備。另外培訓結束后會有一個考試基本上都能通過。

當公務員開始進入任職部門,會進行任職培訓,常見于擬任領導職務所必須具備的能力和知識。不論是在職前進行,還是到職后培訓,培訓的時間要在30天以上,此外,如果是到職后培訓,必須在到職后的1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專門業(yè)務培訓常見于專業(yè)技術類的公務員,培訓的內容也和公務員個人所從事的專項業(yè)務有關,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公務員的專業(yè)技能。

以上是“公務員入職培訓多長時間”的全部解答。

公務員考試的詳細流程

報考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yè)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公務員考試一般流程為:公告發(fā)布、網上報名(提交報考申請、報名資格網上初審、體能測評、網上繳費確認等)、打印準考證、筆試、查成績、調劑、遞補、資格復審、面試、體檢和考察、公示和審批。

公務員考試科目:

1.《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包括資料分析、判斷推理以及言語表達等方面。

2.《申論》

申論考察的是從事機關單位所具備的基本能力。

考試過程: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一般都統(tǒng)一命制試卷、統(tǒng)一考試時間,并統(tǒng)一組織閱卷評分。

對筆試合格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1:3的比例由人事部門確定面試對象,面試時間會有差異,屆時會有通知,并在相關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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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國家公務員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以適應國家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職位的要求,有計劃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培訓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服務。第四條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第二章培訓分類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第六條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人員,即經考試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

初任培訓在試用期間進行,時間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不合格或未參加培訓的不能任職定級。第七條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領導職務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所進行的培訓。

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期間不少于三十天。經任免機關批準,也可先到職后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后一年內完成。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學習培訓,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條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專門業(yè)務培訓。培訓時間和方式視工作需要確定。

未經專門業(yè)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專門業(yè)務工作。第九條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在職人員以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進修。每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時間培訓的辦法。第十條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和在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第七條規(guī)定接受培訓。第十一條經任免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機構批準,對組織人事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可視實際情況在國家公務員培訓

予以認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訓科目第十二條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和科學性、針對性的要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課程設置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yè)必修課和選修課。不同類型的培訓在內容上應有所側重。第十三條公共必修課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共行政管理知識和國家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

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組織編寫。第十四條專業(yè)必修課是根據相關業(yè)務工作的需要而設置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術科目。

專業(yè)必修課的教學大綱,由人事部審定,教材由國務院相關工作部門組織編寫。第十五條選修課是為拓寬、提高國家公務員知識和技能所設置的科目。內容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國務院各工作部門人事機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確定。

選修課的教學大綱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國務院各工作部門人事機構組織編寫。第四章施教機構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培訓工作的需要,統(tǒng)一規(guī)劃,設置以行政學院為主體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并對施教機構是否具備國家公務員培訓條件實行資格認可制度。第十七條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學院按各自職責承擔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任務。第十八條管理干部學院或其他培訓機構經過批準,可以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其中屬于中央國家機關主管的,報人事部審批;屬于省級以下部門主管的,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第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業(yè)務指導,按照培訓規(guī)劃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研究。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第五章培訓管理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機構。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人事機構,負責本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人事部培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擬定國家公務員培訓法規(guī)和政策;擬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培訓規(guī)劃;組織培訓者培訓和培訓理論研究;按照分類分級原則,對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業(yè)務指導。第二十三條對參加培訓并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國家公務員,發(fā)給相應的培訓證書。

簡述我國公務員培訓的原則

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現將《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公務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務員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公務員隊伍建設需要,按照職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特點進行。

第三條公務員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fā)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chuàng)新、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中共中央組織部主管全國公務員培訓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全國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中央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tǒng)公務員業(yè)務培訓。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主管本轄區(qū)公務員培訓工作。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協調本轄區(qū)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公務員培訓工作。 [2]

培訓對象

第六條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yè)發(fā)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

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八條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調訓,遵守培訓的規(guī)章制度,完成規(guī)定的培訓任務。

公務員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獲得相應的培訓結業(yè)證書。

第九條公務員按規(guī)定參加脫產培訓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崗人員相同。

第十條法律法規(guī)對領導成員、后備領導人員和法官、檢察官培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培訓分類

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專業(yè)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tǒng)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條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guī)、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yè)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后一年內進行。

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天,擔任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5天。

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參加任職培訓。

第十四條專門業(yè)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yè)務工作能力。

專門業(yè)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在職培訓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在職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對擔任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七條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專門業(yè)務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不得從事專門業(yè)務工作。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公務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培訓方式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

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機關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

第十九條推行公務員自主選學。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公務員個性化、差別化的培訓需求,定期公布專題講座等培訓項目和相關要求。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yè)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為公務員在職自學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推廣應用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

培訓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公務員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yōu)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體系。

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干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tǒng)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承擔本部門和本系統(tǒng)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承擔機關委托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yōu)良、規(guī)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根據學員特點,有針對性地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科學實用、各具特色的教材體系,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公務員培訓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對重要培訓項目予以重點保證。

加強對公務員培訓經費的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培訓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所在機關建立和完善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公務員的培訓情況一般由公務員培訓機構或培訓主辦單位記載,并及時反饋公務員所在機關。

公務員自學情況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認可后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公務員培訓主辦單位要對培訓班進行評估,也可委托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方案、培訓教學、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等。

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質量的重要依據。

監(jiān)督紀律

第三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所在機關未按規(guī)定履行公務員培訓職責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公務員培訓名義組織公費旅游或進行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印發(fā)學歷證、學位證、資格證、培訓證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在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guī)定和紀律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發(fā)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guī)定》(人發(fā)〔1996〕52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政審后幾月份開始培訓

1、一般公務員是7月公示,然后八月底報道,九月初開始培訓。

2、公務員政審到錄取要根據單位的安排,有些單位政審后很快會公示,公示結束就會通知新員工入職。

但是有些單位速度則比較慢,有時候政審結束后,需要兩個月左右時間才通知錄用。但是一般情況,只要政審通過就意味著被錄用。

擴展資料:

制定和發(fā)布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于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公告告知社會的。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考范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2)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3)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序;

(4)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5)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6)面試辦法;

(7)筆試、面試成績公布辦法;

(8)錄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關于公務員考試培訓工作的通知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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