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5月,五蓮縣二中發(fā)生了一起教師用課本抽打逃課學生的事件,這起事件迅速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學校對涉事教師進行了嚴肅處理,包括“停職、道歉檢查、取消評優(yōu)、黨內(nèi)警告以及承擔診療費用”等措施。兩個月后,五蓮縣教體局再次加重了對該教師的處罰,扣除其一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并在新學年的合同簽訂中不再與其續(xù)約,并將這位教師列入縣信用信息評價系統(tǒng)的“黑名單”。

這一消息的發(fā)布,立即將五蓮縣教體局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接連不斷的爭議案例,如同一面鏡子,映射出當前教師管理處分制度所面臨的困境。

這些事件雖然多與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有關,但問題的根源卻深入到了教師管理的核心層面。即使教師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符合教育懲戒的情境,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如果教師的行為并不屬于教育懲戒的范疇,例如體罰學生,那么其承擔的責任也是有邊界的。換言之,無論是教育懲戒還是體罰,都不意味著可以免除所有責任或無限制地接受處罰。教師的處罰應當與其行為相適應,這一適應應基于事實的認定,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為基準。

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是,相關的基準過于宏觀,實際操作中難以發(fā)揮足夠的參考和指導作用。無論是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quán)時,還是學校和主管部門在處理教師問題時,都缺乏具體的法律制度規(guī)定。這使得在具體操作時存在較大的彈性空間,容易導致處分的輕重出現(xiàn)爭議。
根據(jù)《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教師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jié)合的原則,且應與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這些規(guī)定多為原則性和宏觀性的描述,對于何種行為、何種程度、何種后果應追究何種責任,缺乏明確的界定。
在缺乏明確標準和尺度的背景下,對教師行為的處理往往基于不同群體的不同立場。這導致處理結(jié)果常常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議之中。對于處理主體而言,如學校和主管部門在把握尺度上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特別是在外界對教師要求嚴格的情況下,往往將當事人的滿意度作為處理的尺度。甚至為了平息事端,選擇加重教師處分,這不僅傷害了教師的權(quán)益,還助長了“校鬧”之風。
為了解決這一制度困境,根本之策在于推進依法治教,增加教師在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給。最近頒布的《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zhì)量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的教育懲戒權(quán)。我們需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教師教育管理的相關細則和程序規(guī)定,建立完備的教師管理爭議處理制度。這不僅可以為學校和主管部門提供實際操作指導,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解決問題的水平,還可以引導社會提高理性度,及時修復對立的師生關系,共同構(gòu)建良好的教育生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