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的職位說明(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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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的職位說明(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本文目錄

公務員考試的職位說明(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1. 什么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2. 公務員考試如何進行職位填報
  3. 省考公務員職位有哪些
  4. 公務員都有什么職位
  5. 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什么是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jù)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劃分為若干種類和等級,以便對從事不同性質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對同類同級的人員用統(tǒng)一的標準治理,以實現(xiàn)人事治理的科學化,做到“適才適所”,勞動報酬公平合理,是現(xiàn)代人事分類的一種類型。與品位分類相對。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在組織里面,最常用的職位分類便是部門分類和等級分類,例如人事部司理,就涵蓋了兩方面的分類。

公務員考試的職位說明(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型,二是職位設置??梢哉f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的特征從職位分類的涵義中我們可以看出,職位分類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即“因事?lián)袢恕保?/p>

第二,職位分類所依據(jù)的根本要素是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及所需資格條件;

第三,職位分類并不是硬性規(guī)定何類職位應辦什么事,而是對各個職位所干的事舉行客觀分析與評價,由此確定職位在職位分類布局中所處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職位分類不是固定不變的,可隨著職位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但不因工作人員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職位分類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種科學方法。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治理需要,劃分為綜合治理類、專業(yè)技能類和行政執(zhí)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治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我國隨著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創(chuàng)建,迫切需要創(chuàng)建一套完整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與之相適應。因此我國國家公務員的分類制度必須適合我國國情,是對國外公務員分類制度“揚棄”后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公務員分類制度。

職位分類首創(chuàng)于美國,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發(fā)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適應現(xiàn)代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而產(chǎn)生的科學人事治理方式和人事分類制度。1895年“科學治理之父”泰勒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通過對動作與工作時間關系的研究,提出了“工作分析”、“時間和動作研究”的治理方法,這種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門。1923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美國第一個《聯(lián)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

職位分類的最大特點是“因事設人”,它強調的是公務員的職權和責任,而非擔任該職位的公務員本人。職位,與強調一個人的專業(yè)技能、學術水平的職稱不同,是“分配給一個官員或職員包含有職務與責任的工作”。(美國《聯(lián)邦政府職位分類法案》)。它是職位分類布局的底子,由它構成形形色色的職系和高低不等的職級,職位分類是將用人單位的全部職位安照其業(yè)務性質和內容劃分出若干職系,然后再按每一職位的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勞動強度、工作環(huán)境及所要求的知識技能和履歷水平,將其劃分為若干等級,并通過職位說明書加以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最后將各個職位歸于適當?shù)穆毤?、職等?/p>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一,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類別劃分的依據(jù)標準,綜合治理類、專業(yè)技能類、行政執(zhí)法類三類職位的特點,各單位舉行職位設置的依據(jù)與要求。

第二,職務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務序列設置的依據(jù)和有關職務類型、職務層次、職務名稱的規(guī)定。

第三,級別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作用,級別確定與提升的依據(jù),職務與級別對應的原則。職位分類的優(yōu)點在于:①因事設人而避免了因人設事濫竽充數(shù)現(xiàn)象;②可以使考試和考核標準客觀,有利于事得其人,人盡其才;③便于實行公平合理的工資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員的培訓籌劃;④可以做到職責分明,淘汰不必要的推諉糾紛,有利于獲得職位的最美人選,辦理機構重疊、層次過多、授權不清、人浮于事等問題,提高組織機構的科學化、系統(tǒng)化水平,使組織機構每每處于合理高效的狀態(tài)。5、有一套嚴格的法規(guī)文件;6、以工作決定報酬,實行同工同酬;7、為考試錄用,考核獎懲,升遷等各項管理提供客觀依據(jù)。職位分類的缺點主要表現(xiàn)在:①在適用范圍上,職位分類較適用于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和職位,而對高級行政職位、秘密性職位,臨時性職位和通用性較強的職位,則不太適用;②實施職位分類的程序繁瑣復雜,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有履歷的專家參予,否則難以達到科學和正確地步;③職位分類重事不重人,強調“職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嚴格限制了每個職位的工作數(shù)量、質量、責任,嚴格規(guī)定了人員的升遷調轉途徑,有礙于人的全面發(fā)展和人才流動,個人積極性不輕易得到充分發(fā)揮;④職位分類在考核方面過于注重公開化和量化指標,使人感到繁瑣、死板、不易推行。

美國的職位分類以細密細致而著稱,并被認為是實行功績制的一種方法和人事現(xiàn)代化的標志。七、八十年代以來,美國舉行了多次改革,重視簡化分類制度和注重“人”的積極作用,但費時、耗資、繁復等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好的辦理,特殊是這種靜態(tài)的分類模式,常常難以適應每每變動的職位布局。比年來,職位分類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發(fā)展趨勢,不少國家更加重視“人對職位的影響”,實行了“級隨人走”,此外,職位分類的體系布局也趨于簡化。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jīng)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j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guī)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guī)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shù)量

職位設置數(shù)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shù)、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zhí)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guī)范,能體現(xiàn)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qū)、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是國家標準中規(guī)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是海關總署規(guī)定的關稅司代碼

07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jīng)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jù),不是按現(xiàn)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yè)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shù)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jīng)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jù)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zhí)行,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jīng)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jīng)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jīng)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guī)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fā)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公務員考試如何進行職位填報

職位填報過程包括“我要報考”和“職位提交”兩步:

(1)點擊“個人中心”的“職位查詢”按鈕,按篩選條件進行職位選擇后,點擊職位列表最后的“職位說明”按鈕,進入職位詳細信息頁面,認真查看后點擊“我要報考”按鈕。

(2)在“個人中心”的“報考職位”頁面,點擊“職位提交”按鈕,完成職位填報。

省考公務員職位有哪些

省考公務員職位有以下4種:

1、綜合管理類是指除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以及其他職位類別以外的公務員職位類別。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機關中數(shù)量最多的主體類別。

2、專業(yè)技術類是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yè)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3、行政執(zhí)法類是指在工商、稅務、質檢、環(huán)保等履行市場監(jiān)管與社會管理職能的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zhí)法職位中設置的公務員職位類別。

4、關于法官與檢察官職位

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入了公務員的范圍。

擴展資料:

職位分類制度,是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的基礎和依據(jù)。

職位分類是一種以工作職位為主要依據(jù)的人事分類制度。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1、這個職位是基于“事”,而不是人。首先是職位,然后是相應的公務員。當合適的公務員缺乏時,就會出現(xiàn)職位空缺。

2、職位數(shù)量有限,其數(shù)量是由組織的職能、工作量、資金等因素決定的。根據(jù)這些因素確定的員額數(shù)目構成本組織結構的建立。

3、頭寸相對穩(wěn)定。同樣的職能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履行,并不因公務員的離開或保留而改變。

公務員都有什么職位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公務員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yè)、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shù)墓ぷ鹘?jīng)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yè)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取?/p>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職位的介紹

公務員考試職位根據(jù)報考單位屬性一般可分為省級(含副省級)或市(地)以下,省級(含副省級)是指國家、中央、部以及省級政府和行政部門的職位,市(地)以下是指市政府以及市政府以下部門里面的行政管理部門職位,其中根據(jù)職位的工作內容又可分為A類綜合管理類、B類行政執(zhí)法類??忌跍士甲C上能看到自己的職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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